且系周东的岗位需要,属于工资构成部分,应予支持;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东方武校的辩解无理;周东不能举出国庆加班的有效证据,对方又不认可,加班情况不能认定。依据《劳动法》第50条、第72条、第28条、第24条和《违反和解除老大难过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第5条、第10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东方武校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周东支付工资2428.57元及补偿金607.14元、电话费补助256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500元及额外补偿金750元并办理社会保险,周东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仲裁费420元,由周东承担40元、东方武校承担380元。
    本裁决在双方当事人收到后五十日内均未向奎屯市人民法院起诉时生效。”
虽然自己和朋友的官司都胜了,但是侯振信却开心不起来。离开东方武校在侯振信的心里留下了不小的遗憾。侯振信自信全员股份合作制是个很超前的思想,这是在全社会都没有先例的,他是首创这个体系的人。他相信,如果完全按照他的思想去实施,一定能做好。然而,因为关系没有处理好,他没有办法继续做下去,他的实践就这样半途夭折了。

上一页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