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
    “不干就不干了!”校长丝毫不退让。
    “那你把钱退给我。”侯振信说。
    “好!”校长立即签字退款。但是,学校财务以无钱为由,把这事拖下了,一直拖着不给侯振信钱。侯振信没有办法,只好与之对簿公堂,向法院起诉要钱。
法庭上,侯振信据理力争。
    “2004年5月被告在奎屯市博乐路创办新校区,因资金紧张借原告40000元现金,约定4个月还利息为10%,期间我为被告管理财产垫支2019.8元。2004年10月原告进小区上班,门卫在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指示下不让我进校,此行为造成我糖尿病复发住院,为此支付医药费1348元,起诉请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支付利息7000元,赔偿垫付款2019.8元,赔偿医药费1348元,赔偿代理费损失2800元。”坐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侯振信沉着稳重,铿锵有力地陈述着事实。
    被告也不甘示弱,他辩称:原告交40000元是以公司章程约定的入股款,不是借款不应退还,原告起诉2019.8元垫付款不是为学校利益服务,不应由被告承担。2004年10月原告已不是被告单位的校长,阻止其进校没错,因此其医药费不应由被告负担。
    尽管双方法庭上争辩很激烈,但侯振信胸有成竹,他心想,“这个案子不涉及政府,又有协议为证,这次一定赢了。”
    2005年1月16日,侯振信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侯振信果然又一次胜诉了。
    判决书上判决的依据和结果竟和侯振信的陈述如出一辙。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0日被告新疆奎屯东方武校向原告侯振信出借据一份,借据内容载明借原告款40000元。2004年9月30日还款,利息10%。2004年5月22日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人共同签写“新疆奎屯东方武校股份制章程草案”,草案规定签写此草案的几位股东均以无形资产入股,其它资金另外吸纳,被告法定代表人为王兴青,原告侯振信为常务副校长,此后原告在行驶副校长职责期间将校属部分闲置房屋进行了修缮并对外出租。2004年10月21日被告清欠小组经对原告修缮房屋垫支及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账目核实,认定学校(被告)欠原告2019.8元。2004年10月25日原告进学校时门卫阻挡,为此争吵了几句,原告情绪波动,使原告的糖尿病加重并有其它病症住院,出院时经结算,原告支付医药费1348元。
    另查明:新疆奎屯东方武校、新疆兵团武校学校系两块牌子,一套人员,一套财务,法定代表人均系王兴青,2004年5月22日草拟奎屯东方武校股份制章程前二被告已存在。
判决如下:
    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40000元;约定借款期间(2004年5月10日至2004年9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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