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日)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约定借款期后判决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
    2、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垫付款2019.8元。
    3、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代理费损失2800元。” 
    早在侯振信离开东方武校时,周东也和东方武校“撕破了脸”。而东方武校拖欠工资和奖金及补偿金一直要不回来。无奈之下,周东欲将东方武校告上法庭。可是,对打官司没有一点经验的他自然不敢保证胜券在握。这时,他想到了侯振信。朋友求助,定当竭力相助,侯振信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帮周东要回他应得的。
侯振信了解到东方武校欠周东的钱数额较小,便建议周东首先申请劳动仲裁。侯振信清楚,当时周东和他都是被东方武校以不正当的名义辞退的,他抓住对方这个致命的错误,于2005年2月1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申请中,侯振信以申请人周东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出现。
    在申请中,侯振信和周东请求裁决:东方武校支付2004年11月1日至12月17日工资2428.57元及拖欠工资补偿金607.14元,“十一”两天加班工资428.57元及拖欠加班工资补偿金107.14元,10月至12月电话费补助3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及拖欠该补偿金的额外补偿金750元,并缴纳2004年2月至12月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
    由于有理有据,当地的仲裁委员会很快受理了此案,并指定劳动仲裁员岳小勇于2005年3月1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时东方武校辩称:因为学校财务严重困难,确实拖欠了周东2004年11月、12月工资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但不属无故拖欠,不应承担以上两项的补偿金;不认可“十一”两天加班;电话费补助不是工资,不应仲裁;周东已经离开学校,补办社会保险不再必要。
尽管如此,由于侯振信抓住东方武校“无故辞退”员工的错误,当庭据理力争。事情很快有了分晓,侯振信和周东胜诉了。
   在后来送达的仲裁书上,侯振信和周东看到如下文字: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1日东方武校与周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五年,约定岗位为校长助理,月薪1500元,每月话费补助100元,并办理“三金”;2004年12月17日未说明理由将周东辞退。以上事实有周东提交的劳动合同和辞退通知证实,东方武校也予以认可。
    本会认为:作为支付补偿金前提的“无故”拖欠,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或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包括用人单位的履行不能等客观因素,东方武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向周东支付因拖欠未付产生的补偿金;话费补助是在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项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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