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内退职工属于企业职工,可以入股,而饮服公司在“职工”前面加上了“在岗”两字,这样一改,内退职工便成为不在岗职工,从而不能入股。从常理上来说,大文件可以管小文件,下级要服从上级,可偏偏强龙难压地头蛇,小文件就此管住了大文件。
    对方又说到:“我们的改制决议同样是经过市体改委同意批准的。你要是觉得有问题,你可以直接去找体改委。”
    侯振信回到家,在他那张已经有些掉了漆的红木桌前坐了下来。他拿起他的笔。这只钢笔跟了他很久,因为用得太久的缘故,笔头已经不太那么好写了,写出来的字有时不够流畅,但是他一直没有丢。对他而言,这不是一只普通意义上的笔,而是他的倾诉伙伴,他的战友。他用它来畅写头脑中的思想,也用它来向政府申诉。如今,他又要用它来申诉了。
    侯振信写下《关于企业改制的几点意见》。
尊敬的领导:
    一、1998年自治区22号文件明确规定,内退职工是下岗职工的一部分,并且要发生活费,医疗费等,直至到正式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市政府1998年关于改制的文件只给内退职工剥离医疗费,而不提剥离生活费,不知改制后的内退职工的生活费由谁发?到时内退人员都到政府要生活费怎么办?因改制前的企业是国营企业,如果国家不剥离他们的生活费,改制后的企业是无义务养内退职工的。奎屯市改制文件和自治区98年22号文(见新疆政报5期)有出入,望市政府研究,以求将问题妥善解决。需要提出的是:内退不是单纯的企业行为,而是国家有文件规定的,是符合国家的政策的。以前叫退岗休养,从90年代开始正式叫内退职工。内退是企业执行国家政策的行为。
    二、奎屯市改制文件对退休,内退人员的医疗费放在企业是对的。但这部门财产由谁来监管?这部分财产剥离出来实际是国家剥离给退休,内退人员的集体财产,应该由退休、内退人员监管。企业改制后,一是可能走上好的发展方向,二是可能亏损,直至破产。如果出现第二种可能,国家留给内退,退休人员的财产被企业花掉怎么办?到企业破产时为时已晚。谁来监管这部分财产?当然最关心这部分财产的是内退、退休人员,建议市政府出文件,在监事会中应该有内退退休人员的代表,监督这部分财产的使用。
     三、下岗职工的入股权不应被剥夺。
 市政府和上级文件部明确规定股份合作体制,体现为“企业职工个人出资,职工享有平等权利”。而饮服公司的改制文件也是这样写的。但在入基本股的一节中却改为“1998年4月30日在岗职工”有入股权。“在岗职工”与上级文件中的“企业职工”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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