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今后从中央局至地委,从前委至旅委以及军区(军分会或领导小组),政府党组、民众团体党组,通迅社和报社党组,都必须建立健全党委会议制度,一切重要问题均须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明确决定,然后分别决定,然后分别执行。……委员会又须分别为常委会和全体会两种,不可混在一起。此外,还须注意,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
  《关于健全党委制》(一九四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