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⑶礼制与刑律:《礼记》中,刑律作为礼的补充,因道德性的礼发挥作用的方式受到限制。《礼记》认为,现实中有"以怨报德"的"刑戮之民"或"淫邪之人",不可无刑。《王制》认为,即使是轻刑,也不能赦免。表面上看,礼与刑各有不同的适用对象,《曲礼》提出影响甚广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中,礼被认为实际起着或至少部分起着法律的作用。《曲礼》云:"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礼乐是刑罚的目的,而刑罚是礼乐的最后保证。《礼记》认为,礼起作用的方式与刑法不同。《经解》曰:"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是以先王隆之也。"礼的教化是细微的,禁止邪恶于其未形成的不知不觉之中。《礼记》仍继承发挥孔子"德主刑辅"思想,认为刑、政与礼乐的基本目的相同。《乐记》云:"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四者都是为和同民心而达到大治的方法。但是,《礼记》认为,礼是"人道"之根本,刑罚不足使人保持耻感,所以,必以礼乐为先。礼乐刑政的统一,才是"王道"政治。"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礼记》主张以爵赏为主,刑罚为辅,体现了儒家 "立教"为先之旨。礼治根本上是人治。《礼记》将礼乐刑政四者联结起来,肯定刑法之不可无,一定意义上是调整儒家法律及其哲学思想上的过于突出德治的偏失。儒家的社会现实,部分是建立在理想基础上的,在对于刑法作用有保留的肯定上,又反映了其理想是植根于现实中的一面。

美学思想
《乐记》提出了物动心感说、礼主乐辅说、礼乐中和说、礼乐仁义说、礼乐昌德说、礼乐辅政说、礼乐易俗说、礼乐净欲说、大乐必易说、唯乐不可以为伪说、礼乐治心说、观乐知风说、乐者乐也说。

《乐记》提出音乐的根源是人们的思想感情(心)受到外界事物(物)的激动。如"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进而提出了音乐的反映论,认为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音乐;反之,不同性质的音乐就表现不同性质的思想感情。如"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提出了音乐的两种作用,一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认为音乐是调和天地间各种事物的。如"乐者,天地之和也。"另一种从实际出发,认为音乐可以改善社会意识,可以深深的感动人,可以改变风俗习惯。如:"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提出了音乐的两种美学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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