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儒增篇

  儒书称:“尧、舜之德,至优至大,天下太平,一人不刑。”又言:“文、武之隆,遗在成、康,刑错不用四十余年。”是欲称尧、舜,褒文、武也。夫为言不益,则美不足称;为文不渥,则事不足褒。尧、舜虽优,不能使一人不刑;文、武虽盛,不能使刑不用。言其犯刑者少,用刑希疏,可也;言其一人不刑,刑错不用,增之也。

  夫能使一人不刑,则能使一国不伐;能使刑错不用,则能使兵寝不施。案尧伐丹水,舜征有苗,四子服罪,刑兵设用。成王之时,四国篡畔,淮夷、徐戎,并为患害。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诛人用武。武、法不殊,兵、刀不异。巧论之人,不能别也。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施刑。刑与兵,犹足与翼也,走用足,飞用翼。形体虽异,其行身同。刑之与兵,全众禁邪,其实一也。称兵之用,言刑之不施,是犹人〔身〕缺目完,以目完称人体全,不可从也。人桀於刺虎,怯於击人,而以刺虎称谓之勇,不可听也。身无败缺,勇无不进,乃为全耳。今称“一人不刑,”不言一兵不用;褒“刑错不用,”不言一人不畔:未得为优,未可谓盛也。

  儒书称:“楚养由基善射,射一杨叶,百发能百中之。”是称其巧於射也。夫言其时射一杨叶中之,可也;言其百发而百中,增之也。

  夫一杨叶射而中之,中之一再,行败穿不可复射矣。如就叶悬於树而射之,虽不欲射叶,杨叶繁茂,自中之矣。是必使上取杨叶,一一更置地而射之也。射之数十行,足以见巧;观其射之者亦皆知射工,亦必不至於百,明矣。言事者好增巧美,数十中之,则言其百中矣。百与千,数之大者也。实欲言“十”则言“ 百”,百则言“千”矣。是与《书》言“协和万邦”,《诗》曰“子孙千亿”,同一意也。

  儒书言:“卫有忠臣弘演,为卫哀公使,未还,狄人攻哀公而杀之,尽食其肉,独舍其肝。弘演使还,致命於肝,痛哀公之死,身肉尽,肝无所附,引刀自刳其腹,尽出其腹实,乃内哀公之肝而死。”言此者,欲称其忠矣。言其自刳内哀公之肝而死,可也;言尽出其腹实乃内哀公之肝,增之也。

  人以刃相刺,中五藏辄死。何则?五藏,气之主也,犹头,脉之凑也。头一断,手不能取他人之头著之於颈,奈何独能先出其腹实,乃内哀公之肝?腹实出,辄死,则手不能复把矣。如先内哀公之肝,乃出其腹实,则文当言“内哀公之肝,出其腹实。”今先言“尽出其腹实,内哀公之肝,”又言“尽”,增其实也。

  儒书言:“楚熊渠子出,见寝石,以为伏虎,将弓射之,矢没其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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