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部分岛礁提出非法领土主张并实施武力侵占,严重违反《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非法的、无效的。对此,中国坚决反对,并要求有关国家停止对中国领土的侵犯。

124. 中国始终致力于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直接有关的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

125. 众所周知,陆地领土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的事项。因此,南沙群岛领土问题不适用《公约》。

(二)关于南海海洋划界问题

126. 中国主张,同直接有关的当事国依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通过谈判公平解决南海海洋划界问题。在划界问题最终解决前,各方应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

127. 1996年,中国在批准《公约》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进一步明确中国同海洋邻国之间解决海洋划界问题的原则立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128. 中国不接受任何企图通过单方面行动把海洋管辖权强加于中国的做法,也不认可任何有损于中国在南海海洋权益的行动。

(三)关于争端解决方式

129. 基于对国际实践的深刻认识和中国自身丰富的国家实践,中国坚信,要解决任何国家间争议,无论选择哪种机制和方式,都不能违背主权国家的意志,应以国家同意为基础。

130. 在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上,中国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争端解决方案,不接受任何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方式。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称“关于《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第1款(a)、(b)、(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明确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已与14个陆地邻国中的12个国家,本着平等协商、相互谅解的精神,通过双边谈判,签订了边界条约,划定和勘定的边界约占中国陆地边界长度的90%。中国与越南已通过谈判划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中国对通过谈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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